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

作者:合肥瑶海区律师 时间:2024-04-21 联系电话:15555555523(123中8个5,微信同号)
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问题,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:
享有。
首先,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,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,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,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,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。
其次,从该到期债权的内容来看,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,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。
再次,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,必须是债务人的现有权利,对于非现实的权利,如将来债权,债权人不得请求代位行使。
法律依据:
《民法典》第535条
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。
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,由债务人负担。